研究会章程


公共经济研究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社团名称为公共经济研究会(China Society public Economics)

第二条  公共经济研究会(以下简称“研究会”)是由全国党校(行政学院)系统从事公共经济学教学科研人员和政府决策咨询部门的研究人员、党和政府经济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高等院校和研究机构从事公共经济学的教学科研人员、热心和有志于公共经济学研究并有一定研究能力的企事业单位相关人员、从事公共经济领域管理与研究并具备一定教学和科研能力的教学单位、社会团体或研究机构共同组成的,推进公共经济研究和为党和政府创新经济治理服务的全国性学术团体。

第三条  研究会的宗旨。本会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适应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要求。围绕党和国家的中心工作,深入研究公共经济领域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开展教学、科研和决策咨询活动,为公共经济发展提供理论支持和决策参考。本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四条  研究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中央党校(国家行政学院)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民政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研究会的住所在北京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研究会的业务范围:

(一)开展政策咨询、提供政策建议。服务国家发展大局,开展与党和政府经济政策制定、经济治理创新、公共经济管理科学化等方面的理论和实践研究,为各级党委政府、企事业单位经济管理发挥参谋助手作用。接受和承担党和政府有关部门及企事业单位委托的相关课题研究,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服务。

(二)进行学术交流和组织高水平的理论研究。探索适合新时代公共经济管理人员培训课程设置、培养方法,提高决策者解决公共经济领域问题的能力,拓宽公共经济的研究领域。依照有关规定,组织出版有关公共经济学的学术专著,引进、翻译国外成果,建立公共经济研究案例库等。

(三)推进联合创新。坚持为中国式现代化发展服务,紧密联系新时代公共经济发展的重大理论及现实问题,组织研究具有国内外重要影响的课题,紧密结合实际,研究学术前沿,整合各种资源,集体协作创新,逐步提高学术研究的影响力,努力建设公共经济一流智库。

(四)培育师资力量。协助党和政府部门开展公共经济管理培训,提高公共经济管理的理论水平和实际能力。开展企业经营管理培训,培训企业高级经济管理人员。

(五)进行国际学术交流。加强同国内外公共经济学研究部门及有关学术团体的学术交流,组织进行实地考察与调研,介绍和引进国外先进的公共经济管理经验,促进公共经济学学术交流。

(六)受政府部门委托承办或根据市场和学科发展需要,组织学术研究成果评估。为公共经济学的研究提供学术平台,推动公共经济学前沿问题的研究,组织学术研究成果进行第三方评估。

业务范围中属于法律、法规等规定须经批准的事项,依法经批准后开展。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研究会的会员种类:

分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单位会员。凡从事公共经济领域管理与研究并具备一定教学和科研能力的教学单位、社会团体或研究机构。承认本会章程,提出申请,经审查批准,可成为本会单位会员。

个人会员。凡在全国党校(行政学院)系统从事公共经济学教学科研人员和单位、党和政府决策咨询部门的工作人员、高等院校和研究机构从事公共经济学的教学科研人员、热心和有志于公共经济学研究并有一定研究能力的相关人员,承认本会章程,愿意参加本会活动,由本人申请,经审查批准,可成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研究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研究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研究会的意愿;

(三)在研究会的学科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第九条  会员入会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研究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研究会的活动;

(三)获得研究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研究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研究会的决议;

(二)维护研究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研究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研究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研究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研究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研究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其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五)决定终止事宜;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会员代表大会每届最长不超过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研究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六)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

(七)领导研究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八)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九)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也可采用线上线下结合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研究会设立常务理事会(理事人数较多时,可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也可采用线上线下结合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研究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研究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末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研究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研究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5年。会长、副会长、秘书长连任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研究会会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因特殊情况,经会长委托、理事会同意,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可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研究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提名副会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

第二十九条  研究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研究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提供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研究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  研究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研究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研究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研究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研究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研究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研究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对研究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研究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研究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困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研究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研究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仅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研究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研究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研究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2023年4月2日第三届第一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研究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